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资讯

值班编辑 2020-9-7 1024

9月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补贴,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9月9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37.7%

 

  2.欧季亚公司 34.2%

 

  3.其他美国公司 37.7%

 

  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9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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