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有关《规定》,发挥主导作用,依法督导涉危企业投保环责险。
强化激励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可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制定约束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可将企业投保依法设置为相关制度审批的前置条件,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危险废物转移,以及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等;暂停受理未投保及未足额投保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与绿色信贷挂钩,将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停止对其授信支持;对不按规定投保环责险的企业,依法制定罚款等罚则。
依法监督考核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统一的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建立由有关社会团体、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危废企业代表、环境专家以及其他社会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共同参与的标准制定、调研、监督、考核机制,督导并落实相关标准,定期对承保出单、模式落实、理赔服务、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服务企业和履约践诺、维护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保险机构环责险标准执行“红黑榜”,向社会公开,对考核末位的、严重违约的、扰乱市场秩序的劝其退出市场。对于不按照标准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严禁其再开展环责险业务。坚持属地投保原则,增强环责险工作的统一性、数据的完整性、规律的科学性,保障环责险市场的有序、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