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这一术语在旧的公安部106号令中已经出现,但语焉不详、提及较少。但在新规章中8次提及技术服务单位,这一主体的重要性显然已经被提升了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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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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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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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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